【案情】2017年11月,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名下车辆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2018年1月17日,王某驾驶该车辆与朱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拨打电话报警,朱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在转院途中死亡。18日,王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19日,王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交警大队,让王某在打印好的《放弃索赔声明》上签字并捺印。后王某以签订《放弃索赔声明》时自己处于惊恐状态,保险公司乘人之危让其签署声明显失公平,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声明。
保险公司辩称,本案所涉事故存在王某擅自离开现场、未及时报险、车辆脱审的情形,符合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因此在向王某说明免责情形的前提下,向其出具了声明。王某在声明上签字捺印,足以证实其同意该声明,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该声明应约束双方当事人。
【分歧】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涉案声明上签字捺印,足以证实其同意该声明,意思表示真实,应当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王某在涉案声明上签字捺印,但该行为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还应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分析。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各方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王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事故发生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依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保险金。本案中在尚未向受害方家属赔偿完毕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即要求王某签订《放弃索赔声明》,显然将降低其对受害方家属的偿付能力,无法实现其投保保险、分散风险之目的,甚至会剥夺受害方家属在王某不及时索赔时直接向保险人求偿的权利,违反了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原告在签订《放弃索赔声明》时,已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其意思表示虽未受到限制,但处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48小时内,该时间段内王某陈述称自己处于惊恐状态较为真实可信。此时,保险公司若需要王某签署一份对其不利的《放弃索赔声明》,应负额外的解释说明以及证据留存义务,以证实王某确实是在听取了保险人充分解释之后,经过审慎考虑,自愿作出对自己不利的承诺。然而在王某对签署过程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某保险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王某当时的自愿情形,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以解释其为何不按照常规保险理赔流程操作,紧急要求王某作出不利于自己又有损受害人权益的决定。因此,保险公司的行为不能反映王某的真实意思。
第三,保险公司主张要求王某签署该声明的理由是,本案所涉事故存在王某擅自离开现场、未及时向保险人报险、车辆脱审的情形,符合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但保险人是否应该理赔、是否作出拒赔决定自有其内部正常流程,且其所主张的不应理赔是否成立也可能会涉及诉讼,此情形应由法院裁判才能最终确定。而保险公司在王某申请理赔之前即要求其签署《放弃索赔声明》,等于要求王某放弃其获得保险理赔的可能,既不符合常规保险理赔流程,也与王某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相悖,且与常理不符,符合显失公平的情形。
综上,保险公司要求王某签署《放弃索赔声明》与常理不符,王某所签署的声明不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王某与某保险公司签署的声明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