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孙某将借款时间“2011年”写成“20011年”,并以此为由推脱还款,最终难逃还款责任。
2011年3月,孙某因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便找其岳母柴某借款50000元。此后,孙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一次吵架后,李某要求孙某把借其母亲的钱理顺清楚,并要求孙某打借条,同时通知柴某找村干部来作见证。柴某当时寻思现场也有村干部看着,在孙某写好借条后就没细看,顺手把借条放进了包里。
一晃八年过去了,孙某一直闭口不提还钱的事,柴某也多次找孙某要求他还钱,可孙某总找借口不还。无奈之下,柴某只好将其起诉到法院。但当她从家里拿出借条时,借条上的内容让她傻了眼:“今借柴某伍万元整。20011.6.12 孙某。”借款时间居然发生在18000年后!看着这张“扎心”的借条,柴某后悔不已,直怪自己当初太大意。
在第一次庭审质证时,孙某先主张借条中“伍万元整”四个字不是其本人书写,并申请对这四个字进行笔迹鉴定。牟平法院依法委托烟台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借条中的“伍万元整”四个字是孙某所写。看见鉴定结果后,孙某承认借条是其所写,但又在庭审中辩称虽然自己出具了借条,但实际借款并未发生,而对自己凭空出具借条的行为,孙某又拿不出合理的解释。同时,孙某以其故意将借条的落款时间写作“20011.6.12”为借口,称是出于玩笑的心态,是要祝愿他与李某的感情“万年永固”;并且就算这借条有效,根据落款日期,还款日期也应在20011年后。
法院审理认为,遵照生活常识,向他人出具借条的行为一般都是在收到借款同时或之后。未收到借款而向他人出具借条,属特殊情形,应由提出该主张的一方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被告未对其特殊行为(没收到借款却凭空出具借条)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故法院认定孙某实际已收到柴某借款50000元。关于借条的落款时间,法院最终认定系孙某书写时的笔误,实际时间应为2011年6月12日。因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故柴某有权随时要求孙某还款。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柴某还清借款本金50000元。
【法官提醒】办案法官在此提醒,借条一定要写清楚,以免发生类似不必要的纠纷。那么,正确的借条该如何书写呢?
一张完整的借条有八大要素,借用该案来说明:1.名称:借条;2.借款事由:如资金周转困难或用于日常生活等;3.交付方式:比如现金或者转账等;4.出借人:如柴某;5.借款金额:金额应写明币种,一般默认为人民币,借款金额最好用大写数字书写,避免出错或者添加;6.利息:如同期银行利率(也可以不主张);7.借款期限;8.借款人的签名和日期,签名最好手写,如果可以,最好按手印。